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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须知:考试证书

时刻:2013-01-18 13:55

  资历注册

  执业药师资历实施注册准则。国家药品监督处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历注册处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处理局为注册组织、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作业有监督、查看的职责。执业药师注册有用期为三年,有用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组织处理再次注册手续。

  执业药师考试所需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2010年度执业药师资历考试报名发证挂号表》(考生从网上用A4纸自行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阅盖章)一份。

  (二)自己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近期大一寸五颜六色同版免冠证件相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相片须与上传相片共同。

  (四)契合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除供给上述材料外,还须供给高档专业技术资历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用性担任。如提交虚伪、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撤销报考资历;已参与考试成果合格的,撤销已获得专业技术资历,不给予发放资历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与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

  注册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执业药师资历准则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处理作业,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处理局联合颁布的《执业药师资历准则暂行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施注册准则。国家药品监督处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处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处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组织。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历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组织请求注册并获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能够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依照执业类别、执业规模、执业区域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规模为药品出产、药品运营、药品运用;执业区域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依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规模执业。

  第二章 请求注册

  第六条 药品出产、运营、运用单位的人员获得《执业药师资历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地点区域的执业药师注册组织请求处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请求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有必要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获得《执业药师资历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工作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作业;

  (四)经执业单位赞同。

  第八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置,自惩罚履行结束之日到请求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撤销执业药师执业资历处置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则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事务的其它景象的。

  第九条 初次请求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初次注册请求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历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相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自己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用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用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组织请求处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越期限,不处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主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请求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请求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历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查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持续教育挂号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自己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获得《执业药师资历证书》,按规则完结持续教育学分,可保存执业药师资历。获得《执业药师资历证书》一年后请求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则外,还需一起提交载有自己参与持续教育记载的《执业药师持续教育挂号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处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组织须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对契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契合条件者不予注册,一起书面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根据请求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历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组织处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历证书》中的注册状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处理局一致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区域改变执业单位或规模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组织处理改变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改变注册挂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历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改变执业区域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组织处理改变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改变注册挂号表”,并向新执业区域的执业药师注册组织从头请求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组织在处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回收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予以刊出注册:

  (一)逝世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置的;

  (三)被撤消《执业药师资历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置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事务的。刊出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地点单位在30个作业日内向注册组织请求处理,并填写“执业药师刊出注册挂号表”。执业药师注册组织经核实后处理刊出注册,回收《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每年将注册状况报国家药品监督处理局存案,并定时布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处理局发现上报存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契合规则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组织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刊出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得、转让、借用、假造《执业药师资历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持续教育挂号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收缴注册证并刊出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组织的作业人员,在注册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地点单位根据有关规则给予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历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事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事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出产、运营、运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处理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港、澳永久性居民注册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处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告诉清晰: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获得内地《执业药师资历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请求,并依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处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则处理。

  对已获得内地《执业药师资历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请求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则提交注册请求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一起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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