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则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与悉数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接连两个考试年度内经过悉数科目的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规范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果合格;第二年须参与别的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果合格则视为经过悉数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果不合格,则第三年只供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果,别的三个科目须从头参与考试,如此翻滚。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经过应试科目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