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戎行院校和省军区应当习惯国家和戎行招生作业信息化要求,加强信息渠道建造,加大财力物力投入,及时装备、保护、更新信息化体系。
第十二章 奖赏与处置
第四十八条 对在戎行院校招生作业中体现杰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赏。
第四十九条 戎行单位和人员在招生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期限改正;对负有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私行打破或许调整招生方案的;
(二)私行同意或许处理不符合选取条件考生入学的;
(三)偷盗或许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阅的;(四)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历、出具证件证明、审阅档案材料等作业中招摇撞骗的;
(五)涂抹考生自愿、考试成果等考生信息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波折招生作业或许损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七)收受、讨取资产的;
(八)参加社会中介机构或许个人不合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违背招生作业纪律的。
当地人员在参加戎行院校招生作业中有前款所列景象的,戎行招生办公室应当向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或许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考试、选取、入学资历或许学籍;对战士考生,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在军事科目查核、文明科目考试、体格检查、戎行院校复查复试中招摇撞骗、做弊的;
(二)成心打乱考试、评卷或许选取场所次序,严峻搅扰招生作业的;
(三)经过隐秘、假造、涂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得报考、入学资历或许学籍的;
(四)使用计算机网络歹意进犯招生作业信息体系以及有关网络的;
(五)其他违背招生作业纪律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接收成长干部学员作业,适用本法令。
第五十二条 戎行院校接收研究生学员方法由总政治部会同有关总部拟定;接收士官学员方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拟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接收飞翔学员方法,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995年6月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法令》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