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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事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培育高素质的国家公事员部队,增强政府机关生机,进步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公事员暂行条例》,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公事员实施职位轮换准则。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作业部分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作业性质特别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事员有计划地互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事员。

  第三条 国家公事员轮岗有必要契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遵守安排的准则。

  第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事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准则上要实施轮岗,依据实际需要也能够恰当延伸或缩短轮岗年限。国家公事员提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鄙人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阅历。

  第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事员轮岗按以下方法进行:

  国务院作业部分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事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事员,能够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能够依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业部分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事员,在同一政府作业部分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作业部分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事员在同一政府作业部分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作业部分的公事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分依据实际状况确认。

  公事员轮岗按管理权限安排实施。

  第六条 担任某些作业性质特别的非领导职务的公事员的轮岗规模、年限及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分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组织人事部分依据实际状况确认。

  第七条 国家公事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处理公事交代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 政府作业部分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状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分存案。

  第九条 国家公事员应当遵守轮岗的决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守轮岗决议的,给予批判教育,并按轮岗决议直接处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 政府人事部分担任国家公事员轮岗作业的监督查看。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人事(干部)部分依据实际状况拟定本方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方法由人事部担任解说。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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